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红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285号

由渑池县人民法院,2021/9/16 0:00:00在渑池县,依据生效的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红波;张育红;刘东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285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红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渑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红波;张育红;刘东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汶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红波,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张育红,女,汉族,1967年12月2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刘东海,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关于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红波、刘东海、张育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调裁[2019]8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存款共计7350.71元,均以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2.向车辆管理机构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东海名下有云Q×××××力帆牌车,均已查封,但因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3.向房产管理机构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育红、刘东海名下各有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3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21年3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审批了拘留手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4976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5255.57元(含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7904.86元),尚余482344.43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红波、刘东海、张育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张红波、刘东海、张育红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李晓光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 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