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秀兰、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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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975号案件名称
道秀兰、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道秀兰;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75号申请人:道秀兰,女,1957年04月06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道秀兰与被申请人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2018)新2801民初50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道秀兰提供了被申请人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60122.58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撤回执行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60122.5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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