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合买提艾尼、玉苏普巴伍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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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309号案件名称
艾合买提艾尼、玉苏普巴伍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艾合买提艾尼;玉苏普巴伍敦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3309号申请人:艾合买提艾尼,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玉苏普巴伍敦,男,1978年06月0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人艾合买提艾尼与被申请人玉苏普巴伍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2801民初3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艾合买提艾尼提供了被申请人玉苏普巴伍敦的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玉苏普巴伍敦名下价值1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执行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玉苏普巴伍敦名下价值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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