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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合买提艾尼、玉苏普巴伍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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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309号
  • 案件名称

    艾合买提艾尼、玉苏普巴伍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艾合买提艾尼;玉苏普巴伍敦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3309号申请人:艾合买提艾尼,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玉苏普巴伍敦,男,1978年06月0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人艾合买提艾尼与被申请人玉苏普巴伍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2801民初3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艾合买提艾尼提供了被申请人玉苏普巴伍敦的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玉苏普巴伍敦名下价值1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执行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玉苏普巴伍敦名下价值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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