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晶铭与陈浩、陈公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621民初3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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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21民初3265号案件名称
孙晶铭与陈浩、陈公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惠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晶铭;陈浩;陈公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21民初3265号原告:孙晶铭,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耘,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浩,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被告:陈公磊,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原告孙晶铭与被告陈公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孙晶铭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晶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晶铭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孙晶铭负担。审 判 员 翟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马世瑾书 记 员 张禄禄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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