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磊、刘培丰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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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374号案件名称
龚磊、刘培丰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龚磊;刘培丰;李振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龚磊,男,200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桂阳县鹿峰街道百花社区居委会蔡伦南路**,身份证号:4310212004********。被执行人:刘培丰,男,200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桂阳县鹿峰街道蔡伦井社区居委会蒙泉路**附**身份证号:4310212002********。被执行人:李振,男,1997年8月1日生,汉族,住桂阳,住桂阳县方元镇观山村**号;431021199708012132。龚磊申请执行刘培丰、李振责令退赔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龚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培丰、李振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龚磊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1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账户、无车辆信息。于2021年8月20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桂阳县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培丰、李振其他财产状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培丰、李振其他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培丰、李振无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龚磊,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刘培丰、李振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龚磊,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元,剩余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龚磊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萍萍书 记 员 彭 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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