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智、郑国富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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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587号案件名称
唐智、郑国富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唐智;郑国富;朱富芝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587号被执行人:唐智,男,200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被执行人:郑国富,男,200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被执行人:朱富芝,男,200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被执行人唐智、郑国富、朱富芝罚金刑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3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2021年9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情况。又向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双牌管理部、道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经查,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三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据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分别为罚金15000元、罚金10000元、罚金5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杨为忠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卿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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