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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兰团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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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0248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兰团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兰团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0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兰团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南庄8幢A23-101室。法定代表人:兰放,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北京兰团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灿,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遥,女,1992年10月13日出生,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北京兰团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兰团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亦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兰团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印龙审 判 员  周艳雯审 判 员  何灵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何 平法官助理  仵 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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