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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喜与蔡德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恢13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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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恢13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光喜与蔡德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光喜;蔡德高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恢1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光喜,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执行人:蔡德高,男,194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村民,住安乡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光喜与被执行人蔡德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2019)湘0721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蔡德高的养老金,本案系长期履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721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张代莲审 判 员  叶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丁 昊代理书记员  万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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