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喜与蔡德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恢13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恢135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光喜与蔡德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光喜;蔡德高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恢1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光喜,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执行人:蔡德高,男,194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村民,住安乡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光喜与被执行人蔡德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2019)湘0721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蔡德高的养老金,本案系长期履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721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张代莲审 判 员 叶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丁 昊代理书记员 万林林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茂伏、李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125民初1260号 下一篇 刘利军、王庆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