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海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9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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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993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海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海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9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诚,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茶陵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亚运,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肖海林,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19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申永波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贺 军书记员 朱 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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