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蒙蒙、怀化市金地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执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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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执122号案件名称
舒蒙蒙、怀化市金地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舒蒙蒙;怀化市金地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执122号舒蒙蒙、怀化市金地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12执122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舒蒙蒙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金地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依据怀化市仲裁委员会【怀仲裁字(2021)14号】裁决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利息、仲裁费、处理费、执行费等共计25626.9元。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湘12执122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华融湘江银行(账户为70×××61)的存款25643.53元;于2021年8月31日从上述账户中扣划25626.9元(违约金23277.25元、迟延利息240元、仲裁受理费等1833元、执行费276.65元,合计25626.9元)到本院一案一账户;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湘12执122号之二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华融湘江银行(账户为70×××61)存款的冻结;于2021年9月8日,本院将执行标的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舒蒙蒙。2021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怀化市仲裁委员会【怀仲裁字(2021)1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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