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天水鑫墭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7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766号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天水鑫墭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天水鑫墭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天水麦积山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董永杰;王军琴;董永刚;王世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766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负责人:闫斌,该行行长。委托执行代理人:马龙,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天水鑫墭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董永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水麦积山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王世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永杰,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被执行人:王军琴(系董永杰妻子),女,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董永刚,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王世华(系董永刚妻子),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天水鑫墭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天水麦积山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董永杰、王军琴、董永刚、王世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02民初46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天水鑫墭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款本息合计5590117.77元,天水麦积山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董永杰、王军琴、董永刚、王世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天水市麦积区麦积镇麦积村的某宾馆进行拍卖,一拍流拍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502执7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建生审判员 张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宁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4368号 下一篇 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薛变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24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