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匡召财、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9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936号
  • 案件名称

    匡召财、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匡召财;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澧县沅澧快速干线澧北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936号申请执行人:匡召财,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王亚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澧县沅澧快速干线澧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合口镇群丰社区居委会十一组。法定代表人:刘永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匡召财与被执行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澧县沅澧快速干线澧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72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匡召财工程款5164386元,支付财产损失190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6098.5元,执行费53497元。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澧县沅澧快速干线李悲剧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收到该执行通知书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澧县沅澧快速干线澧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执行到4594785.5元,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匡召财。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澧县沅澧快速干线澧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刘 伟审 判 员 李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邓泽位书 记 员 江 丹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