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志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281执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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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281执967号案件名称
邓志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邓志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281执967号被执行人:邓志伟,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邓志伟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28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邓志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邓志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根据刑事审判庭的移送依法对财产刑罚金2000元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及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了有882.67元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并上缴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三、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乐昌市廊田村委会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杰审判员 欧彩凤审判员 李 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慧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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