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建军、山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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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879号案件名称
聂建军、山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聂建军;山勇;王小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87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系城固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山某,男,汉族,住城固县。被执行人:聂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山某、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2019)陕0722民初23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聂某某名下位于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XXX号,有坐南向北三间两层半砖混结构自建房一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被执行人聂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遗产)。被执行人山某有位于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场旁200米处城固县某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人山某名下位于城固县某某镇某某庙村某某场旁200米处城固县某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全部土地及圈舍房产及山某在城固县鞋柜 土木工程养殖有限责任公司70%的股权。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冻结。2021年9月13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约谈,其在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下,也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13日,经合议庭合议后,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8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徐 烈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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