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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武、滕建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3民初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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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民初1439号
  • 案件名称

    刘清武、滕建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清武;滕建元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3民初1439号原告:刘清武,男,1970年3月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被告:滕建元,男,1969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武与被告滕建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武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滕建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清武现决定撤回对被告滕建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武撤回对被告滕建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依法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刘清武承担。审 判 员  龙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田倩群书 记 员  田 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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