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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李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民终2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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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民终2346号
  • 案件名称

    李兵、李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兵;李凤;湖南省鎏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邓茜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终2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兵,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私营企业主,住湖南省嘉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新田县。原审被告:湖南省鎏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郴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8栋A座厂房第1、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7TH5X8。法定代表人:李兵。原审被告:邓茜丹,女,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嘉禾县。上诉人李兵因与被上诉人李凤及原审被告湖南省鎏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邓茜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8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兵收到法院催缴诉讼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廉丽萍审判员  屈中亚审判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蒋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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