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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建国、孙长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2执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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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317号
  • 案件名称

    谭建国、孙长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谭建国;孙长明;孙红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谭建国,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孙长明,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孙红生,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申请执行人谭建国与被执行人孙长明、孙红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湘0522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3月23日向银行、证券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孙长明、孙红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1万元,尚有51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启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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