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罗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4民初16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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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043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罗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罗星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4民初1604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新城茶子山东路**。负责人:陈凌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星,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长沙分行”)与被告罗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浦发银行长沙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星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0661.11元,透支利息4899.51元,违约金8848.81元,其他费用2123.37元,合计56532.8元(数据暂计至2021年7月5日,此后利息违约金及费用以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在被告的申请下,原告经审核被告申请的资料、资信状况后,向被告核发了账户号为00×××75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发卡后被告多次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21年7月5日,被告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56532.8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并未还款,被告逾期不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行为违法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罗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1、被告罗星(乙方)在原告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甲方)处申办信用卡,双方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依据合约,原告为被告办理并交付信用卡,开户日期(或申请日期)为2018年7月4日,账户号为00×××75。2、信用卡合约关于相关费用的约定:(1)透支利率,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根据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基准利率,即年化利率18.25%计付利息(受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范围内与乙方另行约定的,以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准);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2)逾期还款违约金: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3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5)其他费用: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服务手续费(包括年费、入伙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采取直接扣收的方式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收取。3、合约约定送达条款即按照被告向银行提供的地址(含合约中约定的地址及后期指定的地址)送达催收、诉讼等相关法律文书时,寄送至该地址即具有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4、被告领用信用卡并消费后的欠款情况:被告涉案信用卡现已经停用,截至2021年7月5日,被告共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40661.11元,透支利息4899.51元,违约金8848.81元,其他费用2123.37元,合计56532.8元。因原告对上述欠款催收未果,因之成诉。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浦发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交易历史查询、账户明细、欠款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原告与被告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在透支信用卡后,未按期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透支本金40661.11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违约金,原告浦发银行长沙分行主张的透支利息与违约金在被告罗星信用卡逾期期间均分别计收,其中当月应付利息4将按月滚入下月实际欠款基数中再次计算利息,每月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即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包含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本案经本院核算,截至2021年7月5日的利息、违约金之和,并未超过以实际欠付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金额,考虑原告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自信用卡已经停卡后,违约金不再滚动计算的客观事实,对原告浦发银行长沙分行主张被告罗星支付透支利息4899.51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此后以实际透支信用卡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继续计付至被告罗星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8848.8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浦发银行长沙分行其他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罗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0661.11元,透支利息4899.51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此后以实际欠付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继续计付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8848.81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5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元,由被告罗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彭 婷书 记 员 陈婧坭6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7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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