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契敏、董均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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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980号案件名称
李契敏、董均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契敏;董均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980号原告:李契敏,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女,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原告李契敏之妻。被告:董均明,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李契敏与被告董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契敏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均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契敏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契敏撤回对被告董均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李契敏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江璟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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