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昊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苏0707执15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执1558号案件名称
陆昊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陆昊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苏0707执1558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与陆建波、陆昊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苏07民终128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09427.45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陆建波、陆昊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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