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松、蔡旭兵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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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682号案件名称
张林松、蔡旭兵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林松;蔡旭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张林松,男,1973年12月16日生,住九江市九江县。被执行人蔡旭兵,男,1971年12月26日生,住九江市浔阳区。申请执行人张林松申请被执行人蔡旭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48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林松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430执6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江西书记员 袁 龙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张林松,男,1973年12月16日生,住九江市九江县。被执行人蔡旭兵,男,1971年12月26日生,住九江市浔阳区。申请执行人张林松申请被执行人蔡旭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48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林松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430执6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江西书记员 袁 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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