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婷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初4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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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4668号案件名称
牛婷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牛婷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民初4668号原告:牛婷婷,女,198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艳,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连城大道与百花路交叉口东北角万**大厦14、15楼。负责人:梁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婷婷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婷婷负担。审 判 员 温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彭利娟书 记 员 徐瑞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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