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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永梅、齐斌等朱彦洁、王晓娟、闫向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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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738号
  • 案件名称

    范永梅、齐斌等朱彦洁、王晓娟、闫向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范永梅;齐斌;朱彦洁;王晓娟;闫向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永梅,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斌,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德,新疆疆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彦洁,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新疆新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晓娟,女,1976年3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原审被告:闫向军,男,1970年2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上诉人范永梅、齐斌因与被上诉人朱彦洁、原审被告王晓娟、闫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范永梅、齐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5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洁文审判员    张睿审判员    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丹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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