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永梅、齐斌等朱彦洁、王晓娟、闫向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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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738号案件名称
范永梅、齐斌等朱彦洁、王晓娟、闫向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范永梅;齐斌;朱彦洁;王晓娟;闫向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永梅,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斌,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德,新疆疆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彦洁,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新疆新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晓娟,女,1976年3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原审被告:闫向军,男,1970年2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上诉人范永梅、齐斌因与被上诉人朱彦洁、原审被告王晓娟、闫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范永梅、齐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5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洁文审判员 张睿审判员 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丹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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