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玲、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民终2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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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民终2574号案件名称
李艳玲、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艳玲;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民终2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玲,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国(系李艳玲丈夫),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凌云大厦3单元503室。法定代表人:王艳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章,男,1968年11月7日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上诉人李艳玲与被上诉人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8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艳玲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李艳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艳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李艳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亚秋审判员 祝宝森审判员 孙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萌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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