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新明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4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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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4680号案件名称
沈新明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沈新明;齐海军;齐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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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4680号申请执行人:沈新明,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江志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芸,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齐东,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齐海军,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新明与被执行人齐东、齐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齐东、齐海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在车辆管理部门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齐海军名下的机动车一辆、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齐东名下的机动车一辆,车辆下落均不明;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齐海军名下的房产一套,因设定有案外人的抵押权,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齐海军、齐东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964.09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齐东、齐海军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齐东、齐海军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玲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曹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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