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锦锦、曹晓东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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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689号案件名称
马锦锦、曹晓东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马锦锦;曹晓东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曹晓东,男,199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马锦锦,女,198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华阴市化州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曹晓东与马锦锦婚姻家庭纠纷的(2018)陕0525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24000元。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6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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