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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道连、泸县古佛沙石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恢3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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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恢36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鲁道连、泸县古佛沙石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鲁道连;泸县古佛沙石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恢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道连,女,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泸县古佛沙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52152110M。法定代表人:陈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道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泸县古佛沙石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以(2019)川0521执1070号之二执行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泸县古佛沙石有限公司在泸县国土资源局处的应收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泸县古佛沙石有限公司在泸县国土资源局处的应收款的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 刚书 记 员  赵 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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