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辖终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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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辖终561号案件名称
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辖终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许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羽生,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冬成,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B座27层。法定代表人:陈晓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光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丰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84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道丰科技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中信公司请求道丰科技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而提起。中信公司与债权人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具有关联关系,需要追加英国公司RADPhaselDevcoLt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属涉外商事案件。因中信公司诉讼请求数额达到2400万元,依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案属重大涉外案件,本案应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道丰科技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信公司对道丰科技公司的上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称,RADPhaselDevcoLtd.非本案争议实体法律关系当事人。中信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RADPhaselDevcoLtd.违约,中信公司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等事实。涉诉《抵押合同(反担保)》约定发生争议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乙方系中信公司,中信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信公司以抵押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反担保)》19.1条约定“凡因本合同产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各方均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系中信公司,中信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道丰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黄 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巫扬帆书 记 员 胡鸿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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