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朱州湘首次执行执行费案件裁定书(2021)湘1002执20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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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204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朱州湘首次执行执行费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朱州湘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20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文化路18号。负责人:李勉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州湘,男,汉族,1958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州湘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湘100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州湘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州湘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一、2021年7月8日、8月23日、9月22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朱州湘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朱州湘有银行存款823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2021年7月14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朱州湘不动产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朱州湘不动产登记信息。三、2021年7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朱州湘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朱州湘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地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六、2021年9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6281.07元,尚有68050.07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州湘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朱州湘银行存款8231元,该款收取执行费后剩余款项已由申请人领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朱州湘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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