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赛智能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大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182民初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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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182民初1970号案件名称
全赛智能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大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全赛智能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大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2民初1970号原告:全赛智能电气(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P583D6G,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南自路。法定代表人:常加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瑞敏,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MA1FYCCQXD,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398号地下1-2层。法定代表人:郑金弟,总经理。原告全赛智能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赛智能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全赛智能电气(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荣国人民陪审员 何怀珍人民陪审员 赵晓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章佳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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