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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赛智能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大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182民初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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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182民初1970号
  • 案件名称

    全赛智能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大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全赛智能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大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2民初1970号原告:全赛智能电气(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P583D6G,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南自路。法定代表人:常加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瑞敏,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MA1FYCCQXD,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398号地下1-2层。法定代表人:郑金弟,总经理。原告全赛智能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赛智能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全赛智能电气(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荣国人民陪审员  何怀珍人民陪审员  赵晓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章佳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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