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根夫、陆思佳健康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2民再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民再18号案件名称
施根夫、陆思佳健康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施根夫;陆思佳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2民再1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施根夫,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根弟,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系施根夫之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陆思佳,女,199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再审申请人施根夫因与被申请人陆思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年4月6日作出的(2020)浙0482民初4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浙0482民申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施根夫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施根夫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施根夫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再审申请人施根夫负担。 审判长张好文 审判员陈志芳 审判员吴竹琴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唐静玉 书记员施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