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锋、祖桂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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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607号案件名称
刘小锋、祖桂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小锋;祖桂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刘小锋,男,1973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祖桂林,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锋与被执行人祖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181执6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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