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仇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12民初14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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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2民初14337号案件名称
张某、仇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某;仇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2民初14337号 原告:张某,女,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暂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路29弄1号502室。 被告:仇某,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君,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在开庭过程中,原告张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朱林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任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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