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安徽固瑞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3执7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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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执7533号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安徽固瑞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安徽固瑞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段志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3执7533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固瑞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段志杰,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固瑞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段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名下抵押财产已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3执75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方 敏审判员 程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翼翔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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