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新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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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3941号案件名称
范新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庐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范新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3941号被执行人:范新杰,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范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300元,现已执行标的1245元。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范新杰有其他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新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范新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伶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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