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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宏春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7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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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7267号
  • 案件名称

    范宏春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范宏春;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7267号申请执行人范宏春,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民初124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依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通知其在指定时间至本院谈话并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现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现未宣判。本院经财产调查及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或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未冻结到资金。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上海狮迈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如该股权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对股权进行司法评估。本院已给申请执行人出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是否有应收的基金管理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已知悉。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提供证据材料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龚德华审判员  陈建军审判员  安文琪书记员  徐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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