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全志、王得民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8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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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8833号案件名称
黄全志、王得民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黄全志;王得民;叶伟峰;张军华;徐俊杰;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8833号原告:黄全志,男,195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宽,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得民,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叶伟峰,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张军华,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徐俊杰,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被告: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仪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89010626T。法定代表人:张东站。原告黄全志与被告王得民、叶伟峰、张军华、徐俊杰、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黄全志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全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全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全志负担。审判员 梁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真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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