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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全志、王得民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8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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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8833号
  • 案件名称

    黄全志、王得民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黄全志;王得民;叶伟峰;张军华;徐俊杰;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8833号原告:黄全志,男,195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宽,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得民,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叶伟峰,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张军华,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徐俊杰,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被告: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仪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89010626T。法定代表人:张东站。原告黄全志与被告王得民、叶伟峰、张军华、徐俊杰、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黄全志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全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全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全志负担。审判员 梁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真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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