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黑1123刑初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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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23刑初90号案件名称
张××甲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逊克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甲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C}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1123刑初90号 公诉机关 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甲,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二年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逊克县。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嘉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1990年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垦区xxx绥化分局嘉荫派出所处以50元罚款;2014年因交通事故后逃逸被逊克县xxx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逊克县xxx取保候审,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6日分别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逊克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黑逊检刑诉〔2021〕17号 指控事实 2021年6月23日15时56分许,逊克县xxx交警大队民警在逊克县建设路翠林小区附近执勤时将饮酒后驾驶红色宇牌电动三轮车的张××甲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张××甲的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2021年6月26日经黑河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张××甲血液内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24.18mg/100mL,属醉酒状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张××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 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甲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 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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