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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传岐、王秀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5民初32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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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5民初32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闫传岐、王秀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闫传岐;王秀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5民初3298号之一原告:闫传岐,男,1972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王秀贞,女,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传岐诉被告王秀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鲁0305民初32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王秀贞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闫传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闫传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秀贞银行存款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相 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黎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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