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传岐、王秀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5民初32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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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5民初3298号之一案件名称
闫传岐、王秀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闫传岐;王秀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5民初3298号之一原告:闫传岐,男,1972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王秀贞,女,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传岐诉被告王秀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鲁0305民初32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王秀贞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闫传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闫传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秀贞银行存款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相 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黎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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