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丁俊文餐饮服务部与上海金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5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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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5105号案件名称
上海市普陀区丁俊文餐饮服务部与上海金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市普陀区丁俊文餐饮服务部;上海金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5105号原告:上海市普陀区丁俊文餐饮服务部,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经营者:丁俊文。被告:上海金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文,执行董事。原告上海市普陀区丁俊文餐饮服务部与被告上海金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市普陀区丁俊文餐饮服务部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普陀区丁俊文餐饮服务部撤诉。审 判 员 叶岚法官助理 周密书 记 员 朱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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