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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连、肖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恢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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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恢441号
  • 案件名称

    王自连、肖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自连;肖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恢441号申请执行人:王自连,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肖宏,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桂红(系被告肖宏之妻),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身份证号码:430123198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自连与被执行人肖宏、刘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自连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恢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永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执行员  李 纯书记员  吴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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