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连、肖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恢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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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恢441号案件名称
王自连、肖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自连;肖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恢441号申请执行人:王自连,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肖宏,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桂红(系被告肖宏之妻),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身份证号码:430123198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自连与被执行人肖宏、刘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自连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恢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永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执行员 李 纯书记员 吴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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