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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进、徐敬林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224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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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224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丁进、徐敬林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丁进;徐敬林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22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丁进,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执行人:徐敬林,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丁进与被执行人徐敬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12民初9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进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敬林给付申请人折价款423758.8元、赔偿申请人损失18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11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554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徐敬林所有的位于房地产。上述房产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所有权不属于被执行人徐敬林。经上述房地产实际所有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解除对上述房地产的查封。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徐敬林银行存款6163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5.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敬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及上述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敏亮审判员  赵 峰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美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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