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平、韩雨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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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193号案件名称
苏平、韩雨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苏平;韩雨飞;王玉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193号申请执行人:苏平,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韩雨飞,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玉英,女,出生日期不详,陕西省神木市孙家岔镇人。本院在执行苏平依据本院(2019)陕0881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韩雨飞、王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韩雨飞偿还申请执行人苏平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从2011年12月1日起、400万元利息从2012年2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已付利息117万元),被执行人王玉英对借款4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7480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72800元由被执行人韩雨飞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韩雨飞、王玉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韩雨飞、王玉英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韩雨飞、王玉英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韩雨飞、王玉英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韩雨飞、王玉英在银行系统、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因被执行人韩雨飞、王玉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向被执行人韩雨飞、王玉英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向神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送达了韩雨飞在神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到位案款的扣留提取裁定,并划拨了到位案款356000元。6.本院向案外人王军送达了扣留被执行人韩雨飞在神木市朱盖塔煤矿名下入股的煤矿股份、分红及其他收益的执行裁定书,王军拒不签字,本院依法留置送达。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苏平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苏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韩雨飞、王玉英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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