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军、尹位国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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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508号案件名称
王淑军、尹位国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淑军;尹位国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军,女,1956年12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被执行人:尹位国,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申请执行人王淑军与被执行人尹位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尹位国支付案款171680.35元。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一、2021年6月28日,约谈申请人王淑军,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执行财产线索;二、2021年7月5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尹位国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在期限内履行;三、2021年7月4日、2021年8月24日,二次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尹位国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7412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一案一账户发放4360元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3002元、执行费20元已上缴国库;四、2021年8月26日,本院向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尹位国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XXX房屋,该房屋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实施保全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止,因房屋项下土地系集体土地,本院无法处置;五、2021年7月26日,向萍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萍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尹位国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信息;六、2021年7月5日对被执行人尹位国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执行金额171680.35元,已执行到位7412元,未执行164286.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肖 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邓 友书记员 秦 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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