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卢玉华、李朝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154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15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卢玉华、李朝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卢玉华;李朝印;李志鹏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1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卢玉华,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丁海苓,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李朝印,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被执行人:李志鹏,男,199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申请执行人卢玉华与被执行人李朝印、李志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朝印、李志鹏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卢玉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朝印、李志鹏给付人民币12万余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际走访调查;又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保险,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另,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扣划,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少部分义务,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李朝印、李志鹏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卢玉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审判员  丁彦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