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木提江·艾买提、吐尔汗·台别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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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保626号案件名称
马木提江·艾买提、吐尔汗·台别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昭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马木提江·艾买提;吐尔汗·台别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26号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男,1965年07月12日出生,乌孜别克族,住新疆昭苏县。 申请人:吐尔汗·台别克,男,1976年06月18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昭苏县。 马木提江·艾买提与吐尔汗·台别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一台冰箱(估价一千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吐尔汗·台别克的财产一台冰箱(估价一千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审判员 孙恩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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