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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木提江·艾买提、吐尔汗·台别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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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保626号
  • 案件名称

    马木提江·艾买提、吐尔汗·台别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昭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马木提江·艾买提;吐尔汗·台别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26号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男,1965年07月12日出生,乌孜别克族,住新疆昭苏县。    申请人:吐尔汗·台别克,男,1976年06月18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昭苏县。    马木提江·艾买提与吐尔汗·台别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一台冰箱(估价一千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吐尔汗·台别克的财产一台冰箱(估价一千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审判员    孙恩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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