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靖、欧燕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5执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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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执468号案件名称
卢靖、欧燕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卢靖;欧燕;卢雪辉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5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卢靖,男,1990年6月6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江永县。申请执行人:欧燕,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永县。被执行人:卢雪辉,男,1985年1月2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江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靖、欧燕与被执行人卢雪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靖、欧燕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当事人双方达成口头履行承诺,申请执行人卢靖、欧燕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5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华审 判 员 周志文审 判 员 王盛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毛昌韦书 记 员 何文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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