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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裕农丰田农资有限公司、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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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3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新疆裕农丰田农资有限公司、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新疆裕农丰田农资有限公司;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裕农丰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二路东一巷226号A5-042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玉,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库西工业园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新疆裕农丰田农资有限公司执行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8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4,717,738.7元(实际应为4,646,689.7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646,689.7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总裁定书;    2.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8月5日(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并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执行。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并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有多个查封在先,有的同时还设有抵押,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委托当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8日告知申请人新疆裕农丰田农资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哈布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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