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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陆春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4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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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4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康文、陆春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康文;陆春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文,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陆春凤,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本院受理的康文申请执行陆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春凤已履行了义务款55000元,案件受理费4175元,现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5执1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郭思璐代理书记员  龙 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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