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2民初18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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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2民初181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某;董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2民初1810号之一原告:杨某,女,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被告:董某,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原告杨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1.5元,减半收取计143.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孟雁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梓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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